節能監察辦法
節能監察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節能管理,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對節能監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確定的節能主管部門對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稱被監察對象)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承擔日常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建委、交通運輸、商務、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并接受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實施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教育與處罰、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節能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或者將監察費用轉嫁給被監察對象。
第七條市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本市重點用能單位名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重點用能單位由市、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和參與節能的良好氛圍。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節能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監察機構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場所、檢測設備和人員,保證節能監察工作的開展。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并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條市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縣(市)區節能監察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章節能監察的內容
第十一條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執行情況;
(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企業能量平衡情況;
(七)配備和使用能源計量器具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對列入市、縣(市)區重點用能單位名錄的被監察對象,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二)節能組織機構建立以及專門能源管理崗位設立情況;
(三)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建立及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建筑、交通運輸、商業、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節能監察,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監察內容外,還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居民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產品或者實行包費制情況;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明示節能信息情況;
(三)建筑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
(四)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執行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筑實行分戶計量制度執行情況;
(六)可再生能源和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
(七)老舊交通運輸工具報廢、更新制度執行情況;
(八)運輸車輛燃油消耗量限值準入制度執行情況;
(九)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超市等室內空調溫度控制執行情況;
(十)公共機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用能系統情況。
第三章節能監察的實施
第十四條節能監察采取書面監察、現場監察、在線監測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采取書面監察的,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和報送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對象。被監察對象應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
實施現場監察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對象,但辦理案件、處理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現場監察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對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控系統,采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實施在線監測。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推進能耗在線監測平臺建設,對在線監測軟件和硬件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確保能源消費數據實時收集、分類匯總和信息交流。
第十七條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對象如實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和樣品,并查閱、復印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二)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向被監察對象提出質詢,要求其如實作出解釋或者書面答復;
(三)對被監察對象與能源利用狀況有關的生產設施、設備、工藝流程和生產經營場景等進行記錄、拍照、錄像;
(四)對被監察對象的用能設備和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被監察對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需要提供煤、電、氣等用能數據的,能源使用單位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實施節能監察時,發現被監察對象有違反節能行為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監察對象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被監察對象存在明顯不合理用能行為或者嚴重浪費能源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應當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采取措施改進;
(三)被監察單位存在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應當制作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
第二十條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十五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送達被監察對象。
被監察對象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節能監察意見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改進,并將整改或者改進情況報送節能監察機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一條被監察對象收到整改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被監察對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對象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對象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被監察對象認為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實施監察的節能主管部門提出。
節能監察人員的回避,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三條節能監察人員不得泄露被監察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響公正執法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被監察對象對整改通知書有異議,要求聽證的,節能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舉行聽證。
被監察對象對具體節能監察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節能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
(二)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提供與節能監察內容有關的技術文件和材料的;
(三)拒絕就節能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四)隱瞞事實,偽造、篡改、隱匿、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五)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拒絕或者變相拒絕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節能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節能監察的職責
節能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和節約用能;
(三)受理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加強節能監察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節能監察監控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項目投入運行后能源消耗指標達到節能評估審查要求情況;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規定的執行情況;
(三)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主要用能設備合理用能情況;
(六)制定和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察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能源管理崗位設置及備案情況;
(四)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建筑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情況;
(二)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筑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公共建筑溫度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建筑能效管理情況;
(五)集中供熱、供冷建筑實行分戶計量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交通運輸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老舊交通運輸工具淘汰、更新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交通營運車船燃料消耗國家限額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共機構節能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和監測管理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節能監察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節能監察行為,提升節能監察效能,提高全社會能源利用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節能監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予以處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第三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國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第四條 節能監察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節能監察機構職責
第五條省、市、縣三級節能監察機構的節能監察任務分工,由省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對下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
第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開展下列工作:
(一)監督檢查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督促被監察單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二)受理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辦理其他行政執法單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違法違規用能案件;
(三)協助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開展其他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四)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配備必要的取證儀器和裝備,具有從事節能監察所需的現場檢測取證和合理用能評估等能力。
第八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并具備開展節能監察工作需要的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節能監察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九條 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關保密制度,保守被監察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節能監察實施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機構依照授權或者委托,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節能監察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立落實節能目標責任制、節能計劃、節能管理和技術措施等情況;
(二)落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情況,包括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情況、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等;
(三)執行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的情況;
(四)執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
(五)執行能源統計、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和報告制度的情況;
(六)執行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等有關制度的情況;
(七)執行用能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制度的情況;
(八)公共機構采購和使用節能產品、設備以及開展能源審計的情況;
(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貫徹節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實性等情況;
(十)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節能監察的事項。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計劃的實施情況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分為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實施書面監察,應當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現場監察,應當于實施監察的五日前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辦理涉嫌違法違規案件、舉報投訴和應當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四條 實施書面監察時,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書面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材料。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被監察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以及是否符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等情況進行審查。被監察單位所報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要求被監察單位在五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補充完善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實施現場監察:
(一)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書面監察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的;
(三)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四)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落實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
(五)被監察單位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利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節能的;
(六)對舉報、投訴內容需要現場核實的;
(七)應當實施現場節能監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現場監察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場,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必要時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監察筆錄和詢問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現場監察和詢問的實際情況,并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詢問人確認并簽名;拒絕簽名的',應當由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在監察筆錄或者詢問筆錄中如實注明,不影響監察結果的認定。
第十七條 實施現場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勘察、采樣、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筆錄等;
(二)查閱、復制或者摘錄與節能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賬目等資料;
(三)約見、詢問有關人員,要求說明有關事項、提供相關材料;
(四)對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能源利用狀況等進行監測和分析評價;
(五)責令被監察單位停止明顯違法違規用能行為;
(六)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行為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被監察單位有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提出節能建議或者節能措施。節能監察機構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前,應當充分聽取被監察單位的意見,對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被監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采納。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應當在對本單位的節能監察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送達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進行整改。節能監察機構應當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節能監察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節能監察機構未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期。
第二十條 節能監察機構在同一年度內對被監察單位的同一監察內容不得重復監察。但確認被監察單位整改落實情況、處理舉報投訴和由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組織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建立節能監察情況公布制度。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違反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企業名單、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節能監察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被監察單位拒絕依法實施的節能監察的,由有處罰權的節能監察機構或委托開展節能監察的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阻礙依法實施節能監察的,移交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被監察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后,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記錄。被監察單位仍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將有關線索轉交有處罰權的機關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被監察單位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監察機構的機構或者上一級節能監察機構投訴。節能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構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非法謀取利益的;
(三)實施節能監察時向被監察單位收費或者變相收費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較為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 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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