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檔案的移交程序是什么
會計檔案因企業需要而進行移交,具體的移交程序是什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會計檔案的移交程序,希望對你有幫助。

會計檔案的移交程序
會計檔案移交:
(1)移交的時間要求:會計檔案在當年度整理完畢后,在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后應移交單位檔案室。
(2)移交時的手續:由會計機構編制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機構可以自留一份檔案目錄。
(3)移交時的案卷要求:原則保持原整理案卷的封裝,個別確需拆開重新整理的,應由本單位檔案人員和會計機構人員共同拆封整理。
1.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2.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
3.電子會計檔案的移交
(1)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2)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
(3)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會計檔案交接的注意事項
一、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二、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能否對外借出?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有何具體要求?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天算起。
以下幾種情況需要交接會計檔案,并在交接的時候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1)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
(2)單位分立
①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
②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協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3)單位因為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
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的單位保存,并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單位合并
①單位合并后原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
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仍應由原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5)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6)個人交接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7)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
會計交接工作的流程
一、交接流程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有第三方人員監交;
2.交接人在監交人的面前按照清單的內容逐項移交給接管人;
3.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督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名和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單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督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4.當年未結賬的,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5.移交清單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二、注意事項
(一)賬簿交接
賬簿交接主要交接歷年的會計賬簿和報表,當年的會計賬簿、各類備查賬和簽收本并核對交接前一個月的賬冊數據。
(二)物品交接
1、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證照等;
2、財務軟件的安裝盤、備份盤等;
3、當月尚未入賬的單據和當月尚沒認證的進項發票和已開出的銷項發票;
4、向客戶收款的單據或憑證和支付供應商貨款的憑證。
(三)事項交接
1、本崗位每月必須完成的工作內容;
2、公司收付款的流程;
3、截止到本月尚未辦理完成的事項;
4、了解本公司所屬稅務所及專管員姓名電話、辦稅服務大廳地址電話、了解其他與財務相關的外部單位聯系人及電話;
5、對未確定的事項和遺留問題,要求交接人寫出書面證明材料。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會計人員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①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②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③整理好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④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帶等內容。
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
2、移交點收。
移交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向接管人員移交清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
具體要求是:
①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②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④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的余額核對相符;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余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⑤公章、收據、空白支票、發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須交接清楚。
⑥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交接雙方應在電子計算機上對有關數據進行實際操作,確認有關數字正確無誤后,方可交接。
3、專人負責監交。
為了明確責任,會計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必須有專人負責監交。通過監交,保證雙方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交接手續,防止流于形式,保證會計工作不因人員變動而受影響;保證交接雙方處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允許任何一方以大壓小,以強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進行威脅。
移交清冊應當經過監交人員審查和簽名、蓋章,作為交接雙方明確責任的證件。
對監交的具體要求是: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所謂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單位監交或者主管單位認為需要參與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代表主管單位監交。如因單位撤并而辦理交接手續等。
二是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盡快監交,需要由主管單位派人督促監交。如主管單位責成所屬單位撤換不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卻以種種借口拖延不辦交接手續時,主管單位就應派人督促會同監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單位會同監交。如所屬單位負責人與辦理交接手續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矛盾,交接時需要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以防可能發生單位負責人借機刁難等。此外,主管單位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4、交接后的有關事宜:
①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②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③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會計交接工作的注意事項
第一、交接表要寫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
第二、發票要看仔細。發票本數與事實相符。企業帳要與銀行帳相符。現實和實務往來是否相符。保管帳與實務是否相符。要清點倉庫。固定資產也要盤點。
第三、有時間的話,單位往來帳要相核對。個人帳要核對。
總之會計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則后果自負。所以不要怕麻煩。涉及會計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實。前任會計交接后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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