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各部門、分廠、車間。
2 管理職責
2.1 人力資源部負責牽頭組織工傷、職業病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地方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傷殘人員的傷殘鑒定級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2.2 HSE管理部牽頭負責對因公負傷人員的事故調查、取證及資料的整理和報告;負責職業病預防管理工作。
2.3 財務部負責工傷、職業病待遇費用的支付。
2.4 工會負責工傷、職業病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3 管理流程
3.1 工傷認定條件:
3.1.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1.1.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1.1.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1.1.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1.1.4 患職業病的;
3.1.1.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3.1.1.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1.2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
3.1.2.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1.2.2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1.2.3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1.2.4 員工有3.1.2.1和3.1.2.2條款規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有3.1.2.3條款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1.3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3.1 故意犯罪的;
3.1.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1.3.3 自殘或者自殺的。
3.1.3.4 工傷、職業病的申請
3.1.4 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0日內,所在單位應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部組織工傷鑒定小組在員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之內,做出初步鑒定結論并向地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3.1.5 員工所在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員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2 工傷、職業病申請認定應提交以下材料:
3.2.1 工傷、職業病人員申請書。
3.2.2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2.3 根據技術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職業病診斷及相關的醫學診斷證明)形成的工傷事故檔案。
3.2.4 事故單位的事故報告、單位證實及證明人材料。
3.2.5 根據工傷鑒定小組處理意見形成工傷鑒定委員會會議紀要。
3.3 工傷、職業病待遇:
2
3.3.1 按照地方勞動鑒定部門傷殘等級的鑒定結果(勞動鑒定表),依法享有《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3.2 工傷、職業病員工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特殊情況,經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
3.3.3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而發生報公司工傷事故的責任單位,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考核,并取消年度先進單位資格。
4 相關文件
4.1 《勞動法》
4.2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4.3 《工傷認定辦法》
5 記錄
5.1 工傷事故檔案
5.2 《人身傷亡事故統計臺帳》
6 術語和定義
無
7 附則
本規定主要編制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定編制人:郭云峰。
本規定審核人:李 鋒。
本規定批準人:張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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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編號:Q/GL-HSE-006-2011。
本規定自2011年07月10日起正式執行,原《》(Q/GL-HSE-006-2017)同時廢止。
3
工傷職業病管理規定 [篇2]
為控制和消除工傷、職業病危害,防止工傷、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加強工傷和職業病管理,維護勞動者權益,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礦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工傷、職業病范圍及其認定
1、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倒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礦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認定工傷職業病應當根據以下資料:
(1)職工的工傷、職業病保險待遇申請;
(2)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工傷、職業病報告,或者勞資科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職業病報告。
二、職業病管理
1、職業病查體
(1)每年由醫務室制定職業病查體計劃,并牽頭組織實施。
(2)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接塵工人必須拍胸大-片,建立健康檔案。有禁忌癥者不得從事井下作業或者有塵毒危害的作業。接觸粉塵、毒物及物理因素有害作業的工作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定期查體時間間隔
a對在崗和脫離粉塵作業工人,屬Ⅰ級管理者(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50%)每2-3年拍片檢查1次;屬Ⅱ級管理者(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10%~50%)每3-4年拍片檢查一次;屬Ⅲ級管理者(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10%)每4-5年拍片檢查一次。
b塵肺患者每年拍片復查1次。觀察對象根據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屬于Ⅰ級管理者,每年拍片檢查1次;屬Ⅱ級管理者每2年拍片檢查1次;屬Ⅲ級管理者,每3年拍片檢查1次。
2、職業病診斷報告
職業病診斷按衛生部《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執行;職業病報告按衛生部【88】衛防字第70號《職業病報告辦法》執行。
3、職業衛生檔案
(1)醫院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記錄
生產工藝流程及職業危害因素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有關資料。
(2)醫務室應當為勞動者辦理《職業性健康檔案》,用于記錄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3)職業健康檔案必須妥善保管,認真、細致的填寫各種檔卡,內容準確、完整,使其規范化、科學化。
三、工傷職業病勞動簽定和評殘
1、礦成立勞動鑒定委員會,由礦長、總工程師、工會、安全科、生產辦、勞資科、醫務室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2、安全科、勞資科、醫務室負責勞動鑒定材料的收集,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提供的材料定期進行工傷職業病的勞動職能鑒定和評殘。
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領帶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4、勞動鑒定人員在進行勞動鑒定時,應當全面了解被鑒定人情況,嚴格執行工傷、職業病保險政策、法規和評殘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鑒定結論。
四、工傷職業病待遇
1、勞資科負責工傷職業病待遇的執行。醫務室負責工傷職業病的治療和療養。
2、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業病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工傷職業病待遇按勞動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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