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征地拆遷住房安置辦法
第一條 為節約國家土地資源及征地拆遷房屋建設資金,保障被拆遷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衡陽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縣城和歸陽工業集聚區近期建設規劃控制區內,因建設征收和征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被拆遷人合符住房安置條件并自愿選擇住房安置方式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房安置是指以被拆遷戶家庭戶型為單位,根據家庭戶型中的人員結構狀況和人口數量,分配門面指標和住房安置指標,由拆遷人負責建設安置住房,被拆遷戶按建設成本價廉價購買安置房屋予以安置的辦法。一戶多棟的只進行一次住房安置。
第四條 規劃部門應根據縣城和歸陽工業集聚區規劃區內房屋和人口分布情況,統一規劃安置區,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安置區一經確定,任何部門和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和改變安置區的位置和面積。
第五條 安置區的安置門面和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首層為門面,2-6層為住房。
第六條 拆遷戶的戶頭確認
1、被拆遷戶住房安置的戶頭以征地公告之時的家庭戶型為單位,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可立為一戶,已婚子女可分戶。單身居住的,可以單立為一戶。
2、家庭成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可新增一個住房安置戶頭。
3、已遷出戶籍的,以后又舉家遷回原籍,依法不享有被拆遷地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不得計算安置戶頭,同時不計算安置人口。
4、 不符合上述規定,雖在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了分戶登記,但不作為拆遷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被拆遷戶的人口計算
(一)被拆遷戶的住房安置人口計算,以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被拆遷戶的家庭戶籍人口計算。已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不計算為安置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計算家庭人口時,可增加一名住房安置人口,。
1、被拆遷戶內每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青年均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2、被拆遷戶內每個已滿18周歲但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青年可相應增加二分之一個安置人口。
3、已婚但未生育的育齡夫婦家庭,憑生育證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4、在當地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5、已生育一胎,在當地政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領取了第二胎生育證的家庭可增加一名安置人口。
合符上述條件的增加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不享受門面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計算為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未轉干的現役軍人,升學在校學生。
2、常住在被拆遷戶家庭中的成員系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離休、退休人員,無其它房屋,可計算為安置人口;
3、經判決或調解離婚,戶籍從嫁入或入贅地遷回的農業人口,憑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戶籍證明可計算為安置人口。
4、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勞動教養和監獄服刑人員。
(四)其他
1、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屬非農業人口的,該被拆遷戶不得享受門面安置指標,只享受住房安置指標。
2、戶籍未遷出但已婚嫁出該家庭的,不得計算為該家庭的安置人口。但家庭系獨女戶或兩女結扎戶,其中一個女兒已婚未遷出的可計算為安置人口。
3、原常住戶口在拆遷地的按政策應由國家安排工作的士官及傷殘現役軍人,不計算為該家庭的安置人口。
4、被拆遷戶內雖有農業戶口,但屬寄居、寄養和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八條 門面指標分配
二人戶以上家庭均可享受一個門面指標。五人以上家庭可享受二個門面指標。兩個一人戶共同享受一個門面指標。
門面的指標面積為20㎡。指標面積內的門面價格按建設成本價計算。購買的實際門面面積超過指標門面面積的,按同地段市場價優惠20%予以補差。購買的實際門面面積少于指標門面面積的,按同地段市場價減去建設成本價由拆遷人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九條 安置住房面積的確定
1、被拆遷戶按本辦法確認戶頭和安置人口,安置人口人均住房安置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60㎡。
2、一人戶家庭享受住房安置面積為70㎡。
3、2人戶以上家庭,按人平60平方米計算住房安置面積。
第十條 指標內的住房安置面積購房價格按建設成本價計算。以戶為單位實際購房面積不足住房安置指標面積的,按同地段市場價減去建設成本價給予經濟補償。超過住房安置指標面積5平方米以上部分,由被安置戶按同地段市場價優惠20%予以補差計算補差。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戶自愿不購買安置門面和住宅的,其安置門面按建設成本價120%的標準給予補償,安置住房按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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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安置小區統一規劃的基本戶型為7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拆遷戶在簽訂拆遷合同時,應根據家庭實際情況選定基本戶型。
第十三條 住房安置的程序
1、被拆遷戶簽訂房屋征拆協議時,填寫《住房安置申請審批表》;
2、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家庭戶頭、安置人口、門面及住房安置面積進行初審,并將初審后的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審批。
3、被拆遷戶持審批后的《住房安置申請審批表》到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認購門面和住房手續。
4、被拆遷戶在認購房屋后,《憑購房繳費審批表》,向拆遷管理部門繳費。
5、門面和住宅分配辦法采用抽簽方式,原則上門面應與住房相隨。住宅樓層實行價格調差,購房均價按建設成本價計算,二樓加8%,三樓加10%,四樓加6%,五樓減8%,六樓減16%。
第十四條 門面和住宅交房標準(毛坯房)
一樓門面為框架結構,不間墻,門面安裝卷閘門。坡屋頂,住房進戶防盜門統一安裝,室內地面找平,墻面一遍成活。水、電、電信、電視管線預埋到進戶門,水、電開戶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成本價是指集體土地占用成本和建筑工程實際造價之和。市場價是指與安置用房同類同等級房屋的商品房屋的平均價格。 第十五條 安置門面和住宅的建設成本價、市場價每年由物價、發改委、建設局、國土局根據當年度物價水平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祁東縣征地拆遷住房安置辦法 [篇2]
為切實加強征遷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維護被拆遷戶的合法利益,依據馬鞍山市人民政府《》(43號令)和《實施細則》(馬政辦〔2017〕97號),結合我區征遷安置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辦法。
第一條 安置對象、方式、標準
一、安置對象: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由雨山區負責安置的被拆遷戶。
二、安置方式:(1)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2)產權調換;(3)自拆自建。
三、安置標準:除自拆自建安置方式外,每戶被拆遷戶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選擇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每人安置面積20㎡,獨生子女和喪偶的鰥寡人員另增加10㎡;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每人調換安置面積30㎡。選擇自拆自建方式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大于160㎡。
第二條 戶型面積、可訂房型
一、選擇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被拆遷戶
(一)安置房戶型面積:設定為A、B、C、D、E、F六類,與其相對應的建筑設計標準分別為:50㎡、60㎡、70㎡、80㎡、90㎡、120㎡。
(二)可訂房型若干規定:
1、可訂房型
(1)單身1人,訂A型1套。
(2)老齡夫婦2人,訂A型1套。
(3)新婚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訂A型1套。
(4)單親家庭,訂A型1套。
(5)夫婦2人及1個非獨生子女的,訂B型1套;及1個獨生子女的訂C型1套;及2個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訂D型1套。
(6)夫婦2人及2個子女的,其中至少有1個子女已達法定婚齡未婚的,訂E型1套;3個子女以上的,訂F型1套。夫婦2人及單身老人和1個獨生子女的,訂E型1套。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其在上述規定基礎上上跨一個戶型等級,級差面積按跨檔次價格購買安置房:
(1)與子女分戶居住的老年夫妻;
(2)與父母分戶居住的新婚夫妻;
(3)單親家庭;
(4)夫妻育有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并至少有一個子女已達法定婚齡但未婚的。
3、政策規定以外的跨檔次購買安置房、子女達到法定婚齡分戶購買安置房,規定面積以外的執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場價。
4、自愿降低戶型等級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可降低等級認購,但不足規定的住房貨幣化安置面積的部分,視同自愿放棄面積,不計補費用。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
(一)安置房戶型面積設定為A、B、E、F四類,分別相對應的建筑設計標準分別為50㎡、60㎡、90㎡、120㎡。
(二)產權調換政策
1、 1人調A型1套。
2、2人調B型1套。
3、3人調E型1套。
4、4人調F型1套。
住宅房屋被征遷時,符合住房安置人口的已婚子女(已完成住房安置審批手續的)在確定戶型時,憑合法證件與可父母分戶或并戶,分戶、并戶后按以上條件確定房型。
(三)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沒有政策性上跨戶型等級,在有安置房源的前提下,需要上跨等級購買的,規定面積以外的執行市政府公布的安置房市場價。
三、自拆自建的被拆遷戶
(一)成線征遷或城市規劃區外征遷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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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星少量自拆自建應利用村莊空閑地就近安置。數量較多應通過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組織實施。
(三)自拆自建以鄉(鎮)為主體,組織有關村實施。宅基地土地取得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為每戶4.6萬元。區征遷局根據安置小區規劃,按實施進度撥付經費。結余經費歸鄉(鎮)、村使用。
第三條 安置房銷售價格
依據市政府43號令規定,應安置面積的部分(A型房均視同為應安置面積),銷售基價為1600元/㎡。執行市政府39令的按原規定分段計價。
(一)選擇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被拆遷戶,按下列標準計算安置房銷售基價:
分戶居住的老年夫婦將購房標準由A型提高到B型后,55㎡以下(含55㎡)面積按基價1600元/㎡計算,超出的面積按基價1780元/㎡計算;對于新婚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單親家庭的、夫婦二人及二個子女且至少有一個子女已達法定婚齡的,經本人申請,允許提高一個戶型等級購房的,按基價1600/㎡計算。其他情況照顧超過人均20㎡(不含獨生子女和喪偶的鰥寡人員另照顧10㎡)以外的部分,按下列規定分段計費:
超出規定安置標準5㎡以下(含5㎡)的部分,視為自然超面積,銷售基價仍為1600元/㎡;
超出規定安置標準5㎡以上、10㎡以下(含10㎡)的部分,銷售基價為1780元/㎡;
超出規定安置標準10㎡以上的部分,銷售基價為2080元/㎡;
房屋躍層部分不計入政策規定的安置面積,其銷售價為1000元/㎡。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人均調換30㎡。因安置房套型設計等原因,造成被拆遷人實際調換的拆遷安置房面積小于應調換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按安置房基準價補償應安置人調換不足面積價款;超過其應調換安置面積的,被拆遷人超面積5㎡(不含5㎡)至10㎡(含10㎡)按1780元/㎡支付,10㎡以上部分按2080元/㎡支付。
(三)拆遷戶超標準購買安置房,超標準部分執行市政府發布的安置房市場價。
(四)跨檔、分戶購買安置房的,不享受各項征遷困難補助。
第四條 審批、選號
(一)征遷業務科組織被征遷村按照征遷工作方案和貨幣化安置審批表以及產權調換安置審批表,對被安置人員、戶數及戶型進行調查并匯總,以征遷項目為單位移交安置房建設管理科。鄉(鎮)征遷辦、涉征村要明確專人負責安置房貨幣化包括產權調換審批。征遷安置房建設管理科要建立健全安置房檔案,嚴格規范管理。
(二)對于跨戶型的安置戶,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住房貨幣化安置審批表復印件),村委會、鄉(鎮)征遷辦簽署意見,征遷業務科依據現行政策,提出擬分房型建議,由安置房建設管理科進行匯總、公示后,按批次報區土地征遷安置事務管
理局審批。
(三)區征遷局根據征遷時間順序提供安置房號,村分批次整理被安置戶數,做到相互一致后,由鄉(鎮)組織所在村擬定選號分配方案,報區征遷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五條 房款及費用結算
一、選擇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戶房款交納
(一)已動用住房貨幣化安置款的,在選號前一次性-交清與被安置人住房貨幣化安置款等量的購房款。
(二)未動用住房貨幣化安置款的,由購房戶憑戶主身份證、住房貨幣化安置審批表等相關憑證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十五日內辦結住房貨幣化安置款《結算憑證》。
(三)總購房款與住房貨幣化安置款之間的差額,購房戶在領取鑰匙時一次性結清。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戶房款交納
(一)因安置房套型設計等原因,造成被拆遷戶實際調換的拆遷安置面積小于應調換安置面積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戶簽訂《購房合同》后十五日內按安置房基價補償其不足調換安置面積價款。
(二)因安置房套型設計等原因,造成被拆遷戶實際調換的拆遷安置面積大于應調換安置面積的,被拆遷戶在領取鑰匙時一次性-交清多出應調換面積部分的購房款。
三、安置房樓層層次費
安置房樓層層次費標準:一樓 - 1%;二樓 0;三樓 + 3%;四樓 + 4%;五樓 + 2%;六樓 - 8%。單元綜合費率標準為0。
四、其他代收代繳費
樓宇防盜門及住房維修基金等代收代繳費按核定后的標準,由購房戶交納給售房單位。
第六條 其他
(一)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操作辦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盡職盡責做好安置房分配管理工作,因違反本操作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本操作辦法由區土地征遷安置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三)本操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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